追撞、违反标线的交通事故责任均等
2012-03-2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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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8日下午,赵某某驾驶普通货车沿某高速公路由某地向某方向行驶,追撞同方向梁某某驾驶低速违反交通标线行驶的客车尾部,致普通货车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驾驶车辆超载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梁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并违反高速公路最低时速规定,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第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赵某某、梁某某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又因此次事故肇事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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